本律师担任案件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告以房屋买卖起诉到法院,以原告母X在原告去世后将房屋卖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行为无效(本案被告系原告的弟弟,诉讼过程中去世,法院追加现被告为本案被告继续审理)。本律师接案后,以双方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均未约定,有悖常理。原告母X未收房款直接将房屋过户到其子女名下,与买卖交易习惯不符。此外,从原告父母曾在生前在公证处公证将房屋指定其中一个子女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在原告父亲去世后,房屋50%的份额已经按公证书发生了继承。原告母X生前并未向被告主张过购房款,且长期与被告一家人共同居住,上述行为可推定原告母X并无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的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原告母X生前所留遗嘱内容,可认定原告母X具有将房屋中己方份额赠予其儿子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与原告母X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赠与。
本案由朝阳法院审理结案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入选中国法院案例选(房屋买卖合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