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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付款记录及收条都没有,30年后起诉卖方过户顺利拿证

  • 房产纠纷
  • (2021)川0105民125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军锋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摘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记录及收条都没有,30年后起诉卖方过户顺利拿证一、基本案情1990年,张XX1与何某某、张XX2夫妇协商达成一致:何某某、张XX2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案涉房屋以总价7万元(含家具及装...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付款记录及收条都没有,30年后起诉卖方过户顺利拿证

    一、基本案情

    1990年,张XX1与何某某、张XX2夫妇协商达成一致:何某某、张XX2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案涉房屋以总价7万元(含家具及装修)出售转让于张XX1,张XX1先向何某某、张XX2支付购房款6.2万元,余款待产权过户给张XX后付清。1990年5月,张XX1向何某某、张XX2付清了购房款6.2万元,何某某、张XX2搬离案涉房屋并交房于张XX1,一直至今由张XX1及家人占有居住使用。张XX2于1997年取得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案涉房屋产权至今仍登记在张XX2名下。

    二、诉讼经过及律师工作

    张XX1找到刘军锋律师,向本律师寻求帮助,委托本律师代理。接受委托后,围绕买卖合意事实、付款事实、占有事实、何某某与张XX2离婚相关事实收集和组织了证据材料,并申请了证人出庭。本案庭审中,何某某、张XX2抗辩与张XX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事实,在我方的举证证据下,又抗辩未收到张XX1支付的房款,但幸好有证人证言和书证备注了付款情况。当日庭审结束后,双方均愿意调解,在法院及本律师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领取了调解书后不久共同前往登记机构将案涉房屋登记至了张XX1名下。

    三、刘军锋律师评析

    买卖双方未约定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该如何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事人有权随时向对方主张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另外,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乃司法实践统一观点。

    四、刘军锋律师建议

    从事房屋买卖等重大交易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付款,付款附言备注款项性质。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找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军锋律师

    (本文案例系刘军锋律师代理的诉讼案例,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作者和出处;文中名字均已作隐名化名处理。)


  • 2021-03-07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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