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402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西XX律师。
被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XX8#楼127-129。
法定代表人:蔡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XX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南通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5日,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红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XX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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