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1529号
原告:王XX,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
委托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被告:於*英,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以当事人已另案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833元,合计人民币2983元,由原告王XX负担。原告王XX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章保军
审 判 员 谢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