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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浙01民终4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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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详情

    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4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浮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89696R。2019年1月25日注销。

    法定代表人:蔡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张XX(实习),浙江XX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而一审法院径行对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判决属于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待确定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睢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XX


  • 2019-07-26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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