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4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浮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89696R。2019年1月25日注销。
法定代表人:蔡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张XX(实习),浙江XX律师。
上诉人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而一审法院径行对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判决属于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待重审后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待确定杭州**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睢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