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公司、姜*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临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4551号
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平澜路235号协和辉丰发展中心2幢1单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9MA2CDRWU5D。
法定代表人:魏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被告:姜*土,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姜*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郁军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何X
书记员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