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季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XX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恢1489号
申请执行人:何XX,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季XX,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季XX(2018)浙0782民初28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终结(2019)浙0782执527号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季XX返还申请执行人何XX借款25200元及利息。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季X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季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季XX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季XX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季X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季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季XX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XX,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季XX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恢14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XX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邹XX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