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曹X劳动争议案
(2022)鄂0103民初4544号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曹X入职XX公司,自2017年起从事创意设计总监岗位。2020年8月,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合同还约定曹X的基本工资为3700元/月。2021年8月23日,XX公司以曹X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参与投标时未认真检查盖章导致公司标书成为废标为由,做出《处罚决定》,对曹X罚款7000元,并在发放8月工资时扣发。曹X不服,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公司收悉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克扣的7000元工资,并支付离职补偿金97668元等。
2021年12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曹X的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后,XX公司不服,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XX公司对7000元绩效扣款提供“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投标项目)”、“公司项目组奖惩制度”作为扣发依据,扣发金额由公司综合衡量作出。经查,XX公司所提供的办法中规定,出现废标:如因工作不负责或失误,导致公司不能正常参加投标,投标金额30万元以下的,罚款3000元;投标金额3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予以开除。曹X在该办法尾页签署了姓名,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
法院认为:XX公司提供的绩效扣款7000元的依据“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投标项目)”等均是公司2021年8月23日对曹X作出罚款7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故不能成为公司对曹X扣款的处罚依据。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7000元。
【办案经过】
曹X在发生扣款后,及时找到本律师,咨询扣款的合法性,并请本律师指导其保留公司违法的相关证据,以及通知解除的程序,确保诉讼后诉求能得到支持。正因为本律师在前期的指导,曹X在签署公司文件时非常聪明的留下了当时的日期,并收集保留好了公司不当扣款处罚的相关证据,为案件胜诉做足了准备。经过了仲裁和一审程序后,公司受到了深刻的教训,在曹X没有申请执行前即向曹X支付了判决确定的各项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