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XX**宾馆、曾*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8010号
原告:杭州XX**宾馆,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09971137。
诉讼代表人:王XX,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XX,浙江XX律师。
被告:曾*,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XX。
委托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第三人:朱XX,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宾馆与被告曾*、第三人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宾馆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朱XX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宾馆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宾馆撤回对第三人朱XX的申请。
审判员林XX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