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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氯胺酮800余克,判多久?

  • 综合类型
  • (2017)鄂0102刑初736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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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毒品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但律师,一定是为当事人的“人”辩护,而不是为“毒品”辩护,要在辩护同时,做好禁毒宣传工作,也要使当事人的行为得以正确评价,罚当其罪。

案件详情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公安人员在本市,将被告人黄X查获,当场在被告人黄X的裤子口袋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随后,公安人员又在被告人黄X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宝马牌轿车后备箱内查获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上述物品共重852.5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能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X从轻处罚。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池某、刘某、杨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黄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法院观点

    被告人黄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的辩护人提出的“希望法庭对黄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2017-06-23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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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高文律师,现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人民检察院工作背景,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调解员,信访接待值班律师,武汉社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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