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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与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浙0110民初9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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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X*与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10民初9603号

    原告:丁X*,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被告:宋X*,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丁X*诉被告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X*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宋X*归还借款60000元、支付自2019年5月1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宋X*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宋X*向原告丁X*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丁X*借款65000元,承诺于2019年3月10日前归还。后被告宋X*归还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丁X*与被告宋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宋X*未按约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丁X*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丁X*借款60000元;

    二、被告宋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X*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冯XX

    人民陪审员  柳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XX


  • 2019-11-0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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