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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杭州XX公司、李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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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杭州XX公司、李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2执2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雳、骆XX,浙江XX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XXA座。

    法定代表人:李X。

    被执行人:李X,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夏XX,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孟X,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3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支付申请执行人沈**人民币XXX元、逾期利息XXX元(自2018年6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89元,申请执行费40573.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被执行人李X、夏XX、孟X名下无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夏XX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孟X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城××单元××室房产(共有人余XX),轮候查封李X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城区横××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查封了执行人杭州XX公司在湖南省XX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分配款,现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暂无法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X、夏XX、孟X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对李X、夏XX、孟X实施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XX公司、李X、夏XX、孟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研判通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5月24日14时前来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研判,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到庭。经执行研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执行研判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研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研判,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2执2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姚XX

    审判员  左XX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XX


  • 2019-06-25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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