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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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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X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58号之一

    原告:李X,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岳XX,上海XX律师。

    被告:沈**,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 判 长  吴XX

    人民陪审员  宋XX

    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9-03-29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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