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58号之一
原告:李X,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岳XX,上海XX律师。
被告:沈**,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浙江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 判 长 吴XX
人民陪审员 宋XX
人民陪审员 王建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