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供货方供货、采购方收获并支付货款的模式,法律上称之为买卖合同关系。实务中绝大多数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并不会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像本案中的深圳XX公司,其在长达两年的向深圳XX公司的供货过程中未曾与XX公司签署书面合同规范权利义务,致使其在向XX公司追讨货款的过程中举步维艰。
面对类似XX公司这类手中缺乏证据的情况,不少采购方选择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
结合到本案,XX公司在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债权人便擅自进行注销清算,致使XX公司手中的债权受损,XX公司的股东、清算组组长依法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采购方跑路的情况下,只要揪出采购方背后的股东(和清算组),被拖欠的货款一样可以拿到。
案情简介:
深圳XX公司长期经营果菜肉类批发,蒋X、兰X名下深圳XX公司自2017年起与XX公司达成长期供货协议。自2018年5月起,XX公司拖欠货款370000余元。双方多次协商,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直至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XX公司仍未还款。原告遂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但经法庭调查发现XX公司已经完成注销程序,不再是适格被告,驳回原告的起诉。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向工商部门查询XX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获取了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的信息,并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列为被告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并对XX公司上述有关人员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最终被告迫于无奈主动和解,原告顺利追回货款。
律师建议:
在常见的买卖交易中,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以防遇到一方违约、守约方难以维权的情况。若不具备订立书面合同的条件(例如个人间的二手商品买卖等),则应当保存好双方协商的记录、货物交付记录,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对账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还款期限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