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单来说,当员工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单位是国企央企改制要求签劳动合同(员工也要连续工作满10年)且员工距退休不满10年,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工作期间没有重大过错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员工只要提出或同意继续签劳动合同,不管要不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都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
案情简介:
杨X于2014年入职广州xx物业公司公司工作,任保安员。在职期间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30日,杨X因病向公司请病假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批准。2019年12月2日,杨X收到公司返岗工作的书面通知,次日返岗后公司并未立即安排工作。直至2019年12月12日,公司才安排其工作。2020年7月29日,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夕书面通知杨X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杨X于同年8月4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置之不理。同年8月19日,公司书面通知杨X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杨X次日书面通知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8月20日正式解除,杨X为此诉至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个审判阶段,仲裁和二审均获得了胜诉判决,而当事人在一审阶段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求,好在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物业公司赔偿杨X八万余元赔偿金。
律师建议:
劳动关系建立容易解除难,用人单位往往因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付出惨痛代价。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就解除劳动关系即违法。对于劳动者来说,公司应当为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的,甚至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此主张赔偿,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