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白军让,姚XX,白攀危险作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2)陕0116刑初494号
刑事辩护
官东旭律师 当前活跃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5121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刑初494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
辩护人王X,陕西XX律师。
辩护人孙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人白XX。
辩护人官东旭,陕西XX律师。
被告人姚XX。
辩护人程XX,陕西XX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安检刑诉〔2022〕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白XX、姚XX犯危险作业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及其委托辩护人王X、孙X,被告人白XX及其委托辩护人官东旭,被告人姚XX及其委托辩护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白XX在西安市未央区XX大道XX段XX城车司之家停车场内设置非法加油点,对外销售汽(柴)油,其使用黄色塑料罐储存汽油,并将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陕AXXX**)和一辆白色金杯车(陕AXXX**)改装成流动加油车,五菱之光面包车销售汽油,金杯面包车销售柴油。同时白XX还雇佣被告人白XX、姚XX在该停车场内对外非法销售汽(柴)油。经查,白XX在车司之家停车场内设置的加油点无任何审批手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陕西XX公司安全评估报告证实:该加油点存在重大风险,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白XX等人经营汽、柴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要求。由此可能会带来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等随案移送的相关证据。据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白XX、姚X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非法从事汽(柴)油储存、销售,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X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白XX、姚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XX、白XX、姚XX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提出其购入汽油后每升加价卖出。其系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白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并提出本案并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被告人白XX的犯罪情节轻微。白XX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白XX依法经营停车场,为了自己及停车场内司机加油方便,故在停车场内存放、售卖汽柴油;且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明令工作人员禁止吸烟和明火,院内存放了七个灭火器,足以见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白XX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其行为系刑事犯罪,否则不会雇佣其侄子白XX进行帮忙,现被告人已认识到了存放售卖汽柴油的危害性,且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无再犯可能。被告人白XX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无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人身危险性较低。白XX系家庭主要劳动力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综上,建议对白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白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白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白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危害结果轻,无再犯可能性。白XX此前表现一贯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白XX系受其叔叔白XX雇佣,在停车场内看管停车场、收停车费,顺便给小车加油,对储存、销售的汽柴油来源及进价均不知情,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白XX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白XX系家里唯一经济支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白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姚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姚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姚XX系白XX雇佣的员工,负责夜间看管停车场,偶尔在接到白XX电话通知后给车辆加油,其完全是按照白XX的指示干活,故系从犯。姚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姚XX家中有八十岁的母亲和正在上高三的女儿,其妻子五年前去世,姚XX系家中唯一经济收入来源和精神支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XX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白XX、姚XX除在停车场内对外非法销售汽油外,还负责看管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2021年12月13日17时许,民警在车司之家停车场内将被告人白XX、姚XX抓获;2022年3月10日9时许,白XX到建章路派出所投案。西安市某某局西咸新区分局依法扣押汽油0.92吨。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表示,本案中的柴油因不属于危险品,故三被告人涉嫌犯罪的部分仅为非法储存、销售汽油,三被告人储存、销售柴油的部分不作为犯罪事实指控。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白XX、姚XX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汽油销售记录笔记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停车场方位示意图、汽柴油销售账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被告人提交的证明、荣誉证书、工作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白XX、姚XX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XX、姚XX明知被告人白XX无销售、储存汽油的相关资质,仍在白XX雇佣其看管停车场的过程中,帮助白XX对外非法销售汽油,与被告人白XX构成共同犯罪,白XX系主犯,白XX、姚XX系从犯,依法应对被告人白XX、姚XX从轻处罚。被告人白XX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白XX、姚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XX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从重。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加之三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部门经评估认为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0.92吨汽油,因属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白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XX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0.92吨汽油由扣押机关西安市某某局西咸新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任 洁
人民陪审员  徐剑锋
人民陪审员  田亚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XX


  • 2022-10-26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官东旭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官东旭律师
5.0分服务:5121人执业:4年
官东旭律师
16101202****8826 执业认证
  •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陕西省西安市西长安街138号长百精致荟8层
官东旭律师,男,汉族,1992年生,河南平舆人,2015年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
  • 176 2901 5801
  • 176290158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