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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造成单位损失为由克扣工资,仲裁委:违法!返还工资!

  • 劳动工伤
  • 蓬江劳人仲案字[2022]432号
劳动工伤
许明剑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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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的诉求仅为追回被拖欠的工资,但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帮助当事人理清维权思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成功帮助当事人多争取到5000余元的额外补偿,在仲裁阶段为当事人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进而使得单位即便发起一审诉讼时,仍能维持仲裁的裁判结果。本案中用人单位经过仲裁和一审,均被判决向当事人支付8000余元工资及补偿金。

案件详情

前言:实务中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理由五花八门,有员工迟到、员工工作不认真、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等等,而其中有八九成的理由面对劳动仲裁时是站不住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可以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王X于2021年10月16日入职江门市某公司(下称“公司”),任平面设计师。王X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为3500元基本工资+设计提成+外场补贴,每月固定休息4天。在职期间,王X兢兢业业。2021年12月,在公司尚未发放2021年11月工资的情况下,王X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在离职当天一次性支付王X的工资。2021年1月,公司找到王X,以其在职期间使用盗版字体制作设计图、未提前告知公司为由,要求王X承担公司因购买字体使用权支出的费用4500元,从王X2021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中扣除。王X拒绝支付,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021年11-12月工资。双方协商无果,王X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

律师分析:

1、公司应当在王X离职当天,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王X工资。此处公司已然违反法律规定。

2、公司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在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见《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本案中公XX从始至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王X入职的第二个月(即2021年11月16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3、公司主张员工给其造成了损失,进而扣除工资,公司应当对这一说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4条)。本案中公XX主张员工因使用盗版字体造成公司额外支出,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承认员工提供的工作成果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才能对外,故公司主张的损失是由于其审核疏忽造成,而并非员工过错。

综上,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双方2021年10月16日至同年1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8600余元。

律师建议:

作为劳动者,若发现单位不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积极催告。单位仍不签订的,要在劳动关系建立的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索要双倍工资。

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社保缴费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牌、打卡记录等),遇到问题以便维权。

员工离职时,若单位未能一次性结清工资,则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切实注意举证责任,员工在进行仲裁的过程中,需要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主张加班费,则还需要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2022-03-28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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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剑律师,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促进建设委员会公益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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