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X与严X系债权债务关系。2013-2015年期间,严X多次向何X借款共计120万元,并留有欠条,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5年初,因严X迟迟未归还债务,何X多次与严X协商,最终敲定严X归还剩余债务87万元,但严X并未按照约定还款。
2016年,严X的女儿严XX也向何X借款20万元,仅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后来同样未按期归还借款。严X无奈分别于2016年、2017年将严X、严XX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债务,二人开庭时并未到庭,法院最终判决二人偿还债务。 事后,二人也并未上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二人一直逃避履行判决义务。
2020年中旬,何X突然收到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发现严XX以不当得利将自己诉至法院。很快,法院安排开庭,庭上严XX称自己曾替母亲偿还欠何X的债务,累计偿还了70万元,其中包含自己欠下的20万元,故相关债务已经清偿、严X起诉自己确认的20余万元(含利息)债权属不当得利,要求何X退还已经偿还的2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严X在借款过程中,曾使用过严XX的账户进行收款,严XX也用自己的账户帮助严X偿还过部分债务。并且,双方在确认对2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严XX主张超额偿还了债务,明显矛盾。最后,严XX每次还款未与何X确认是归还何笔债务,何X作为债权人认为严XX是在归还严X的87万元债务亦属合理。综上,法院认为严XX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严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纠纷基于何X和严X、严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2016、2017年确认严X、严XX债务的判决书下达后,二人并未第一时间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也并未提出异议,属于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时隔3年严XX再诉何X不当得利显然属于滥用诉权。
回到案件本身,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严XX主张何X不当得利20万,应当尽到充分的举证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何X对其主张的20万构成不当得利。并且我方还针对其“帮助严X还款的主张”重点突击,让法庭重点调查其向何X每一笔转账的用途,致使其无法自圆其说、露出了马脚,法庭见其知晓严X的还款情况,当即要求将本未参加诉讼的严X追加进来参与诉讼。经过法庭询问,我方发现严XX欲通过不当得利之诉,抵消其欠何X的20万元债务,最终真相大白,严XX的阴谋未能得逞。其母女二人也在庭审结束后被法院执行法官扣留。
律师建议:
严XX的行为已经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对此种行为进行训诫、罚款的处罚。当事人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切记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他人不当得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构成不当得利,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