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法援案件不是过程,于审判阶段经辩护为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争取了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1)浙 0105 刑初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祺律师
检察院于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当事人判处两年实刑,在审判阶段经辩护后,法院同意了辩护人的缓刑建议。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X族,浙江省江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XX。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祺李X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X,绰“条儿”,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X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何XX,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X族,浙江省建德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2017年3月12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XX浙江XX律师。

案件概述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一部刑诉[2021]12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陈X、何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9月9日以拱检刑变诉[2021]20011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指控被告人何XX、陈X、何XX犯开设赌场的事实。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胡X等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崔祺、李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上级法院延长一次审限。公诉机关因需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3月6日,被告人何XX、陈X、何XX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本市拱墅区远洋XX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网络“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何XX提供赌博网站“申博”网赌博账密码、操作赌盘、接受赌客投注、结算,陈X、何XX负责租赁赌博场地、赌场日常管理,且三人各自招徕赌客,以赌博网站返点(赌资的千分之八)作为获利。经查,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期间,何XX使用赌博账接受冯X、朱某、张X等人投注,投注总金额为XXX元,洗码佣金23946.75元。

2020年3月6日,民警在拱墅区远洋XX将被告人陈X、何XX抓获,在远洋国际金座1104室将被告人何XX抓获;并依法扣押何XX现金13900元、XX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陈X现金2470元、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何XXOPPO手机一部,将赌客冯X的赌资5000元予以收缴。被告人陈X、何XX已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供了证人胡X、袁某、张X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何XX、陈X、何XX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XX、陈X、何XX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何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就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陈X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投注总金额中存在重复投注、被告人自己参与投注的情况,以该总金额认定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不妥;(2)本案开设赌场时间短,规模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何XX应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3月6日,被告人何XX、陈X、何XX以营利为目的,租赁本市拱墅区远洋XX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网络“百家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何XX提供“申博”赌博网站的账密码、操作赌盘、接受赌客投注、结算,陈X、何XX负责租赁赌博场地、赌场日常管理,且三人各自招徕赌客,从赌博网站获得投注金额千分之八的返点。经查,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期间,何XX的赌博账接受冯X、朱某、张X等人的投注共计XXX元,获得返点共计23946.75元。

2020年3月6日,民警在拱墅区远洋国际金座将被告人何XX、陈X、何XX抓获;并依法扣押何XX现金13900元、XX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陈X现金2470元、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何XXOPPO手机一部,将赌客冯X的赌资5000元予以收缴。被告人陈X、何XX已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何XX退出违法所得11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证人胡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20年2月底到远洋金座1109房间赌百家乐,是何XX带其去的,房间是陈X提供的,烧饭和带赌客也是陈X,何XX有时也会给赌客点一下鼠标上分。其去帮忙做键盘手和配资,配资的钱何XX、陈X都有参与。每天赌客赌完后,何XX、陈X、何XX谁在,其就与谁结算,他们三人都是老板。

2、证人袁某的证言、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其大概于2020年2月底至3月期间,来远洋金座1109赌百家乐,胡X操作电脑和负责结算。房间是陈X的,陈X负责烧饭、打扫卫生、去楼下接赌客,不赌博,应该是老板。其于2020年2月25日、26日、27日,通过支付宝转给胡X共计5500元;于2月6日至2月29日通过微信转给何XX(微信昵称KEKE仁兴广告)共计19600元,均是赌博的钱。

3、证人张X的证言、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证明:其于2020年2月初去1109玩百家乐,陈X负责烧饭和接人。何XX负责收钱,胡X帮忙操作账户。其于2020年2月8日至3月4日通过微信转给何XX(备注为科良188XXXXXXXX)上分共计68300元;于2020年3月2日支付宝转给何XX19000元也是赌资。

4、证人刘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2020年3月4日何XX招徕其到远洋金座1109赌百家乐,当日输了200元。2020年2月底至3月初,其来过两三次。何XX和陈X是老板,场地是二人的,陈X上下分、何XX叫其来玩并到电梯口接人。老板作为赌博网站代理从上下分的流水里拿返点,一元钱一分。陈X给其操作电脑、其把现金给陈X上下分,一般都是陈X和何XX来做这些事,何XX做的少。他们三人是一起做这个事情的。其于2020年2月5日至26日通过支付宝多笔转给何XX、胡X,其称2月5日转给何XX1万元是何XX交房租,2月16日、17日、18日、24日交易往来均是赌博,其他交易往来是什么钱其不清楚,除去2月5日的1万元以外,其余转给何XX、胡X共计39000元。

5、证人冯X的证言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何XX叫其到远洋金座1109赌百家乐,2月底其来赌过一两次。何XX负责上下分,陈X烧饭、搞卫生、带赌客,胡X负责管账,笔记本平时何XX和胡X在操作,场子主要何XX负责,他们盈利是靠网站返点,陈X和胡X是拿工资的,陈X说拿了2000元。3月5日其带了3000多赢了1500元,陈X来接的其。其5000元赌资已被收缴。

6、证人朱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2020年3月初其到远洋金座1109赌百家乐,这个场子年前就有了,是陈X的女朋友平儿租的,其通过打牌认识了何XX,何XX叫其来玩。场子里何XX负责上下分,陈X做饭搞卫生,胡X负责结算和操作电脑是领工资的,冯X、刘某、袁某、张X都经常来玩。其微信、支付宝转给何XX和胡X的钱都是换现金,用来赌博的。其于2020年3月2日、4日通过支付宝分别转给何XX1000元、胡X2000元。

7、证人饶X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远洋金座1109是业主托管给远洋物业,其所在的杭州XX公司从远洋物业承包过来。2020年1月至过年前,陈X陆陆续续承租远洋金座1109,初四、初五(1月28日左右)陈X电话联系其要承租1109,一直承租到3月。房屋是日租形式,都是陈X来承租的,租金是通过陈X的女友“苹果”(真名何XX)微信转账结算。房租最开始是300元,后面是251元,最后是280元。其辨认出被告人陈X、何XX。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20年2月至3月初其微信收到来自“苹果”的转账共计9097元。

8、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民警调取了何XX、陈X、胡X、何XX等支付宝账的交易记录。何XX与胡X、何XX间有多笔转账。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民警调取了何XX尾0571XX行卡从2019年12月至案发的银行流水。

10、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对拱墅区远洋XX进行检查。依法扣押被告人何XX手机一部,何XX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13900元,陈X手机一部及现金2740元。被告人何XX及陈X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3000元。

11、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民警对何XX的手机及电脑进行勘验。笔记本电脑的界面为“申博”赌博网站,网址www.00rfd.com,网站界面有许多赌博玩法,如百家乐等。网站登录的账户名称为smlahk(登录用户名hk1188h),该账户会员表中2020年2月7日至3月6日期间,投注总金额为XXX元,洗码量XXX,洗码佣金23946.75元,总金额53462.75元。其手机微信中有与微信昵称AA12关于在申博网站上下分的聊天记录及打款记录,上分时对方的收款账户有蒋XX(XX行卡尾5074),并称每次充值要联系客服索取新的打款账,下分时何XX用自己尾0571XX行卡收款。民警对上述情况及支付宝转账情况予以拍照固定。民警对陈X手机勘验,手机相册内有申博网站的图片,以及该账户2020年1月24日至2月23日的会员报表,另一账户在2020年2月5日至3月4日的会员报表。民警对何XX手机进行勘验,对其手机相册中有多张近期拍摄的申博赌博网站界面,包括会员报表、累计投注码量等予以拍照固定。民警对胡X手机进行勘验,2020年2月24日至2月29日,其与何XX有数笔大额转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X、朱某、袁某、刘某、冯X、胡X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13、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三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何XX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500元。

14、抓获经过,证明:三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

15、被告人何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2月初其与陈X夫妇在远洋国际金座1109室赌博。其负责提供账和垫资,账户主要是其操作,陈X夫妇负责提供远洋金座1109室的场地、招募赌客、烧饭给赌客吃,有时也帮忙操作账户。获利其与陈X夫妇平分。其两个赌博网站的账:hk1188h、1fxc27,两个账总投注流水是XXX元,返点是千分之八,共62193.664元。上分是其把钱转到网站客服指定的账户,下分客服会把钱转到其尾0571的XX行卡。其叫了胡X作为键盘手负责给赌客下注、帮助结算。其于2020年3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给陈X老婆“苹果”13500元作为返点的分成,其记得2月的时候其也转了1万多元,具体怎么转的其忘记了。

16、被告人陈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与何XX是男女朋友,绰条儿,二人于2020年1月底在远洋金座F座1109租了房间一起住。2020年2月底,何XX与其和何XX合谋,在其租住的房间开一个百家乐的赌场,网站给赌客流水千分之八的返点,获利除去日常开销后,何XX分50%,其与何XX分50%。三人都招揽赌客,何XX提供赌博账、上下分和配资,其提供场地、接赌客,烧饭、打扫卫生。

17、被告人何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是陈X的女朋友,2020年1月底、2月初,何XX住到了陈X租住的远洋金座1109室,其和陈X负责提供场地、接赌客、打扫卫生和烧饭给赌客吃,何XX负责提供赌博的百家乐盘子,三人各自叫熟悉的赌客来赌百家乐。一分是一元钱,网站返点是流水的千分之八。赌注一般是50元到3000元或者5000元,何XX打给其1万多元是开销及分红。胡X是何XX找来做键盘手和收钱配赌资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陈X、何XX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账、密码接受他人投注,并从赌博网站获得返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提供自己的赌博网站账给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在网络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何XX、陈X、何XX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自己的赌博网站账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客观上存在同笔资金反复投注及本人参与投注的情况,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与本院认定一致部分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XX处扣押的现金13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X、何XX退出的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何XX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1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五、扣押于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XX

人民陪审员袁XX

人民陪审员俞XX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X


  • 2021-11-10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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