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求
原告聂*向*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告支*借款共计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共计7.847.67元(以本金300.000元*本金,按照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利*LPR的4倍计*利*,自2020年9月2日起算暂算至2020年11月3日);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因资金**需要,于2020年7月23日向*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伍***(小写3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9月1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借条约定借款利*按2%/月计*。借款期间,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自2020年9月1日以后,被告李X*既不支*利*,亦未偿还本金。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但均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特诉至本院,望法*查**实,判如所请。
被告方*辩
被告李X*辩称,原告以民间借贷掩饰赚外快的投资行为。双**非民间借贷关*,应*为投资关*,亏损自负。原告与被告及其男友认识只半年**,大金*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借贷关*从**上是不合理的;原告及其男友巩XX知晓案外人周X借钱*小贷**公***卖房*的事实;原告及其男友主动请求参与案外人周XX*买房*事件中,并清楚*外人周X承诺的月息3%的借款,同意从*外人周X支*利*中拿走月息2%作为原告的报酬;案外人周XX*卖房*行为俗称赎楼,买卖双**赎楼及二手房*揭都*由原告男友全**办。综上,双**非民间借贷关*,应*投资关*,风险自负,请求驳回原告的全*诉讼请求。
法*查*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7月23日,被告向*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本人李X*身份证号码()于2020年7月23日向*借人聂*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9月1日。出借人通*银行转账方*转账至借款人银行账户(户名:李X*,账号为:62×××31.开户支*:XXX)。”原、被告分别*出借人及借款人处签名并按印,被告还在该借条上手写“每月利*按2%计*”字样。同日,被告还向*告出具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本人李X*身份证号码(420161XXXX91271)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借款人聂*身份证号码()的借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整收款账户为李X*账号(62×××31)开户支*XXX。”被告在该收据上签名并捺印。原告于*日向*告XX银行账户62×××31汇款350.000元,并在该笔交易*言“借款35万**”。借款后,被告于2020年9月9日向*告偿还2020年7月23日至9月1日期间的利*8.820元;于10月15日偿还本金50.000元。上述事实,有*事人陈*及借条、收据、银行转账流水*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以确认。
法*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合法**,本院依法*以确认。关**告虽辩称双**间系投资关*,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明*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相***后*,对其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告偿还剩余*款本金300.000元*诉讼请求依法*以支*。关**告主张*逾期利*的问题,双**约定逾期利*,依照《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0]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支*利*的,人民法*应*支*,但是双**定的利*超过合同成*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四倍的除外。”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可以区分不同情况*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但是未约定逾期利*,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支*资金*用期间利*的,人民法*应*支*。”之规定,本院按照借款合同成*时*年*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的标准支*逾期利*,被告应*以300.000元*本金*照年**15.4%的标准,自2020年9月2日起计*逾期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综上,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法*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法*[2020]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告聂*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以300.000元*基数,按照年**15.4%的标准,自2020年9月2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半收取2.959元、保全*2.020元,合计4.979元,由被告李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上述款项**并支*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