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靳**,男,汉族,1998年*月27日出生,,住址为新疆和硕县。
委托代理人:熊康,系湖北振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XX*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绿地汉口中XX。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XX。
法定代表人: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新XX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XX(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湖北XX*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26日至5月28日工资2755.92 元;2.被申请人湖北XX*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期间驻外补贴27000元;3.被申请人XX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驻外补贴28000元(2023年11月、12月每月2000元,2024年1月至8月每月3000元);4.被申请人湖北XX*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823.91元;5.被申请人XX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1、2、4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贵州XX公司、重庆XX公司和新XX公司对1-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合计237579.83元。本委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对申请人第1、2、4项仲裁请求立案受理,对第3、5项仲裁请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并指定仲裁员周*独任仲裁。庭前申请人撤回XX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XX公司、重庆XX公司、新XX公司四个被申请人。2025年7月17日本委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熊康、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26日至28日期间的工资1931.03 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5月28日期间驻外补贴27000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2823.87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