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XX(化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逮捕前住吉林省xx县xx乡xx村,因涉嫌盗窃罪被沈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沈阳市XX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XX于2011年7月5日,在沈阳市xx区xx街撬窗入室盗走人民币4万元、 16条高档香烟和一块高档手表、一块金狮饰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0元;
于2010年5月25日在xx省xx旅店附近盗走被害人停在此处的赵某压道车,经鉴定为35000元
2010年4月8日在xx省xx区xx街养鸡场盗走塑钢机器设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0元;
沈阳市XX出庭支持公诉,指控被告人唐XX盗窃罪,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唐XX在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
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唐XX的盗窃数额为18.8万,应属“数额较大”范围。
二、被告人唐XX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合议庭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XX虽然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案在案发前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并且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庭审中也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建议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三、被告人受到一定的家庭环境影响,才导致误入歧途。
被告人唐XX的父母都是普通农民,都患有重病一般很难与周边人正常交流。为了给父母治病,不仅用完家里的积蓄,还欠下高额债务。本想以自己的能力赚钱减轻家庭负担,无奈现实与理想存在较大差距,进而选择走上了犯罪道路。
综上,建议合议庭考虑其犯罪情节,给与被害人公正的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XX盗窃价值人民币18.8万元,与2011年8月25日被xx省xx公安局抓捕归案。上诉事实被告人未有异议,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X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的盗窃财物标准有所提高,沈阳市XX是在原盗窃数额上作出的,故对此公诉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