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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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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见面了解案情事实,在对案件事实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多次向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且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通过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并且通过充分沟通,最终取得良好的结果。

案件详情

  贩卖毒品罪

  案号:(2012)皇刑初字第824号

  被告人:黄X(化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捕前居住沈阳市大东区XXxx号,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沈阳市XX

  案情简介:

  黄X于xx年10月的,在沈阳市xx区xx街向王某贩卖1克毒品,于xx年4月在沈阳市xx区xx街向刘某贩卖毒品0.6克,于xx年5月中旬在沈阳市xx区xx街向林X贩卖毒品1克,于xx年5月中旬向唐X贩卖毒品1克,xx年6月在沈阳市xx区xx街向唐X权贩卖毒品1克,于xx年6月在沈阳市xx区xx街在康X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一袋,经检验,重0.7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开庭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贩卖毒品罪,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获利数额较小,主要用于以贩养吸,虽是毒品犯罪,但毒品数量不大,所贩卖的对象均是一起吸食人员较为固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合议庭从轻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毒品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X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能够如实供诉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判决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从一审判决未予上诉。


  • 2012-10-10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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