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X(化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x区xx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x区xx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x区xx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X,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x区xx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X,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x区xx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X指使洪X、梁X、何X、蒋X,以被害人白X欠杨X钱不还为由,于2012年x月x日x时许,在xx区xx街对白X实施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洪X使用暴力手段对白X进行殴打,并与梁X威迫白X还债。2012年x月x日凌晨4时许,公安机关将白X解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X、洪X、梁X、何X、蒋X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相关材料。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杨X在本案中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因被害人白X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促使杨X等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索债,追讨债务行为合法,但杨X等人采取方式不当。建议法庭综合全案情况,对本案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予以区别对待。
3、被告杨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上述酌定从轻的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X、洪X、梁X、何X、蒋X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X、何X、蒋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洪X、梁X、何X、蒋X认罪态度好,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人杨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洪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梁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何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蒋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几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