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X(化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住址:略。
辩护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沈阳市XX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X于2008年8月7日16时,在沈阳市xx区xx街xx酒店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钱X、乔X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孙X伙同林X手持木棒将被害人钱X、乔X打伤,造成钱X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造成乔X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沈阳市XX对孙X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孙X为故意伤害罪。出示了被害人钱X、乔X的陈述;证人证言;伤害鉴定书;伤情鉴定照片;抓捕经过等证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期案件中孙X实施的侵害行为是由于两名被害人先前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所导致的。
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在场的几名证人都亲眼目睹了二被害
人酒后失控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孙X进行攻击的,其中乔X将被告人孙X的大腿给刺伤。在打斗过程中孙X是本能的进行防卫,具有其正当性;侦破报告中,二被害人不满酒店环境与服务,与服务员孙X发生厮打,继而造成的伤亡结果。
二、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害人钱X重伤结果是由被告人孙X伤害行为所致证据不充分。
案发时在场的人员无一指证孙X用棍棒击打而被害人,据当时酒店经理描述,虽然她未直接看到林X持棒击打被害人,但之后通过酒店的监控录像看到了“林X最后拿着木棍逃跑了”。
三、被害人孙X有积极悔罪表现及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二被害人的
谅解。
被告人孙X的父亲在得知孙X涉嫌犯罪被逮捕之后,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孙X的犯罪情况,并极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还多次与被害人的家属商谈赔偿事宜,承诺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孙X赔偿被害人,以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诉,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其为偶犯、初犯,认罪、悔罪,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钱X重伤林X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孙X系主犯。念被告人孙X认罪、悔罪,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位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遇事需谨慎、适当处理,尽量减少摩擦与冲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事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