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沈阳市xx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关X提起公诉。
被告人:关X(化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沈阳市XXxx街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关X在沈阳市XXxx街,通过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三名下线,并接受下线投注。开奖后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与下线结算。根据赌博网站截图,2010年4月5日至2011年12月10日期间,关X共接受三名下线投注人民币23000元。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关X犯开设赌场罪,向xx法院提起公诉,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辩护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1、被告人关X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仅仅是通过网上代为投注的方式参与到该犯罪中,自己未经营固定的场所,且未形成规模,影响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关X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中被告人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供述前后一致。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关X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与本案有关联的其他人员的侦查工作。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的过程中,如实供诉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和涉案犯罪金额,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提供了一定帮助。
4、被害人关X积极缴纳罚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X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开设赌场,数额较大,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关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关X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