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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陈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事辩护
  • x检刑不诉【2022】x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雁南律师
全面了解剖析案情,切中有无真实货物交易的问题核心;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既在核心问题上坚持原则,也做到互相理解,开诚布公地寻求多方共赢。

案件详情

陈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简介

       

某XX公司长期从事糖类贸易,其主要经营模式为,通过向广西、江苏等地的上游糖厂采购货物后再销售给全国各地的客户。由于XX公司的大部分下游散户没有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而第三人罗X缺少进项发票,于是在得知XX公司的经营情况后,罗X主动联系了XX公司实际控制人陈X,提出以罗X控制的公司名义代替XX公司向上游糖厂进行采购,进而罗X控制的公司直接获得上游糖厂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XX公司通过该模式可以获得更为优惠的采购进价,XX公司自认为是合法从事贸易,而且还能降低成本,吸引更多散户,便同意采取该经营模式。事实上,罗X控制的公司通过该模式获得上游糖厂开具的进项发票后,又向全国多地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再使用上述发票实际抵扣税款。

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对罗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认为,罗X之所以对外大量虚开,是因为从上游糖厂获得了大量进项发票,而陈X提供了进项发票来源,作为罗X实施犯罪的始作俑者,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对陈X进行网络追逃后,2022年2月陈X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对陈X的《起诉意见书》认定,陈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85份,价税合计2.4亿元,税额3000余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即将移送审查起诉时,本律师介入本案。


一、一方面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正确看待刑事指控

承办律师通过会见陈X,分析案件的利弊和难易点,要求陈X在面对办案机关时做到态度诚恳,既要做到实事求是,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论最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采取案涉的经营模式都是不合规的,力求向办案机关还原最真实的案发原因。

二、另一方面向检察官分析无罪理由,共同寻求解决路径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团队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开展多次良性沟通,通过从陈X行为的主观方面、交易的真实性、陈X在全案的作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情况等多方面表达无罪的意见,帮助检察官重新审视本案,同时考虑陈X的到案经过、积极退赃情况、案件管辖疑问以及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争取从轻处理。其间检察官不仅耐心听取了辩护意见,还主动指出了多项侦查机关尚未查明的事实细节,共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发现问题】

一、陈X并未参与到罗X对下游企业实施的虚开行为中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本案中实施虚开行为的是罗X,而陈X只是在罗X的上游,通过自己向糖厂的采购业务帮助罗X获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罗X及其下游企业实施虚开活动的闭环中,陈X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虚开行为。如果陈X构成本罪,只可能是在向糖厂的采购业务中存在虚假交易,从而在糖厂与罗X的交易闭环中,构成介绍他人虚开的犯罪情形。

二、本案核心在于向上游糖厂的采购是否属于实货交易

辩护人团队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阅卷工作发现,上游糖厂在每一笔业务中,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交易对方、货款到账情况以及发货指令进行发货和开票,每一笔的票、货、款都可以相互对应。

然而公安机关却认为,名义采购方罗X的公司与上游糖厂、以及陈X的XX公司均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贸易实质上仅发生在糖厂和陈X的XX公司之间,陈X利用自己与糖厂的交易使得罗X的公司获得发票,属于票货分离,据此认定陈X构成虚开。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对实货交易的解释过于机械,在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签订方与收货方不一致的情形司空见惯,并不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仅因此而认定买卖合同双方无真实货物交易违背了大众的普遍认知,有“欲加之罪”之嫌。同时通过上游糖厂工作人员的部分证言,可以证实陈X长期与糖厂进行贸易往来,以不同主体名义进行采购是长期形成的业务习惯,该证言也有助于认定本案存在实货交易。

三、本案不存在资金走账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往往存在采购方进行虚假资金走账,之后再通过某种形式将资金回流的情形。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陈X提供资金给罗X的公司,再由罗X公司向糖厂采购的行为属于资金走账。我们认为,陈X提供的每一笔资金最终目的都是用于真实的货物采购,陈X也不存在获得资金回流的情况。

四、对陈X的指控存在管辖错误

本案之所以由现办案机关侦查,是因为接受罗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家企业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然而本案包括上游糖厂、罗X控制的公司以及陈X的XX公司都不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因此如果要对陈X进行指控,则不应由当前的办案机关进行管辖。

案件结果

     经过长达近半年的辩护工作,充分考虑陈X已被羁押、退出违法所得等案件的特殊性,辩护人和承办检察官、当事人三方达成最终共识,即陈X客观上为罗X进一步向下游企业虚开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不能排除陈X明知并放任罗X利用上游的进项发票实施犯罪,因此陈X本质上属于在罗X的犯罪预备阶段实施帮助行为。量刑方面,在陈X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检察院同意依法相对不起诉。

2022年12月,检察院对陈X正式宣布了不起诉决定,陈X在被羁押达10个月后终得释放。



       


  • 2022-12-05
  • 犯罪嫌疑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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