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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李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事辩护
  • (2021)浙0782刑初1985号
刑事辩护
张雁南律师
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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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成功取保为从轻量刑打下坚实基础。在公诉机关未主动认定自首的前提下,审判阶段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立法目的,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最终成功获得缓刑判决。

案件详情

李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义乌xx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浙江xx建设集团签订《xx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xx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义乌xx项目A地块某标段工程中小高层的铝合金门窗等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xx建设集团。被告人李X通过xx建设集团人员介绍,以杭州xx劳务公司名义和xx建设集团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获得上述工程施工劳务。后被告人李X安排钱某到工地负责管理。20xx年x月,被告人殷X从李X那承包了上述安装施工工程。随后被告人殷X雇佣了亲属殷X2到工地施工。20xx年x月x日19时,殷X2在项目高层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其从高处坠落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多发伤:心脏破裂,出血;两肺灶性出血;肝破裂出血;脾灶性出血;右侧基底节、桥脑实质小灶出血等。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李X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未履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对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X报警并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后被告人李X、殷X分别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办案经过

       本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本案,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沟通,并在李X被拘留3日后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指导李X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最初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审判阶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量刑情节方面,辩护人提出李X构成自首,理由包括:一、案发当晚,李X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应当属于“自动投案”。被告人李X在接到本案事故发生的通知后,第一时间询问受害者情况,并要求立即报警,在得知受害人被送医并且已报警的情况下,立刻赶往医院处理善后。尤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办案机关问道“你今天来派出所的原因?”,李X回答“我们在工地现场跟你们一起过来说一下今天工地上有人摔下来的事情。”由此得出,案发当晚,李X在明知他人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曾到达案发工地现场,并且主动跟随公安机关人员到达派出所做进一步说明。

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李X的上述行为充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以及“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等情形。

二、被告人第一次询问中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在第一次询问中,办案人员询问关于工地安全培训的问题时,李X回答“我不知道,也没有去问过,只是我想工地上可能应该有培训的”,而关于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无佩戴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李X回答“我没有去看过。”由此得出,李X在第一次询问中就如实交代了其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的事实。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自首存在特殊性。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在本案的定罪过程中,案发当时司法机关并未立即以本罪名立案侦查,直到事故调查报告出具后,公安机关才正式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故发生时,司法机关尚且无法进行定性,李X本人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则更加存在认知上的不确定性。这导致了在案发当时,李X难以采取典型的投案方式进行自首,而是只能采取积极主动的配合行为,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审查之下这样的方式进行投案。因此本案在投案方式上虽然不够典型,但仍符合自首中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等立法精神。

关于被告人符合缓刑的条件方面,辩护人提出: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情节轻微,且没有再犯可能。首先李X的主观过失程度较低。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李X在介入案涉工程后,尽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到位,对施工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不够严格,对本案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另一方面李X确实曾为工地购买过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案发前也并非所有工人都在未佩戴劳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展施工。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更多是出于一时疏忽,加上疫情复工后现场管理不够及时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所导致。其次在事故发生后,侦查机关正式立案前,李X在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就积极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因此本案与一般重大责任事故中,管理人员完全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有明显区别,本案无论是恶劣程度还是社会危害程度都较低。

二、本案量刑可充分运用“企业家保护”的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国家层面逐渐扩大了对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连续出台多项规定及指导意见,要求在实践中用好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李X长年开办企业参与或从事建设工程承包和实体制造业,本案就发生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可以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存亡,采取相对温和谨慎的态度,轻刑责、重赔付,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加强安全警示和化解社会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被告人作为企业家在今后的发展中,开展更加合规高效的生产活动。

案件结果

       法院认可被告人李X构成自首,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2022-01-10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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