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X涉嫌妨害公务无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某日16时许,时年67岁的钱X醉酒后欲步行回家,其行至南京市某部队门卫室后因迷路无法离开,并试图求助,部队人员随即报警处理。随后当地派出所1名民警与2名警辅到达现场劝说钱X回家,劝说过程中因钱X严重醉酒,双方产生了一定肢体和言语冲突,民警遂采用约束带将其控制。后钱X的妻子闻讯到达现场带离钱X,但钱X因不满民警使用约束带的行为,折返至部队门口对民警实施了挥手击打,致民警面部受伤。
案发后当地公安分局以妨害公务罪对钱X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若罪名成立钱X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办案经过
一、不同于一般妨害公务案件,本案起因是钱X醉酒后无法自行回家,由部队人员代为向警方求助,并非因为钱X实施违法行为
2020年7月某日下午,钱X与好友聚会后回家,途中因为醉酒,以及年龄大行动不便,钱X无法独自回家。此时正好行至部队门口,于是钱X通过部队人员寻求帮助,部队人员见状后报警求助。
一般的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民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的过程中,然而本案的起因是公民向公安机关寻求人道帮助,因此本案案发原因与一般的妨害公务案件有着本质区别。
二、钱X与民警发生冲突的原因是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认识不足,以及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其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民警到场时,钱X正处于酒后神志不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另外由于钱X从未受到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更是从未有过被肢体约束的经历,因此当民警对其实施肢体上的控制,甚至使用约束带进行绑缚时,钱X出于本能地实施了反抗,并且由于酒精的作用使得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反抗行为的能力。
尽管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本案中钱X既不是出于犯罪的目的而醉酒,也不是蓄意与民警发生冲突,仅仅是出于本能而反抗,其挣脱约束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足以证明钱X存在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主要证据存疑,并且缺少视听资料等直接证据
目前在案卷宗显示,证明钱X妨害公务的证据主要是钱X的供述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然而据钱X本人告知,其本人患有严重白内障,无法看清供述笔录内容,同时侦查人员并未向其进行宣读,因此钱X的供述并没有得到其本人的核对。另外,据钱X回忆其与民警发生冲突的地点在当地派出所,其配偶也是到派出所领人回家,并且其本人曾看过派出所关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是相关录像目前并没有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入卷,案发现场情况无法得到真实反映。
四、钱X造成的危害结果轻微,其本人再犯能力弱,符合免予起诉的条件
由于钱X仅仅是反抗民警的约束行为,因此其实际并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结果,在卷的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中,对民警的体格检查描述为“神志清,精神可,左侧颞枕部稍肿胀,无明显皮损及出血。余未见异常”,也进一步证明民警并未受到明显的危害行为。另外,钱X本人年事高体质弱,除了上述患有白内障的情况,其早在年轻时就已失去左手无名指和小拇指,因此其本身也不具备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能力。
五、钱X年事已高,其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积极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钱X现已年逾67周岁,其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系初犯、偶犯。自从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立案后,钱X始终认罪态度良好,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不当行为,并且积极寻求涉事民警的谅解。在案卷宗显示,被害民警于2020年7月出具《谅解书》,在接受赔礼道歉与5000元精神损失费后,民警同意对钱X予以谅解。
综合以上事实与情节,辩护人认为钱X符合依法免予起诉的条件。
承办结果
最终检察院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