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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 综合类型
  • (2021)浙0105民初5280号
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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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保险权利获取及被告保险责任,获得充分保险赔偿。

案件详情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5280号

  原告:汤XX       委托代理人寇艳,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原告在充分赔偿后获得保险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汤XX保险金合计 990582.3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汤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929 元,减半收取 7464.5 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6750 元,原告汤XX负担 714.5 元。

  原告汤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炼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悦

  悦镜书


  • 2021-12-17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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