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5280号
原告:汤XX 委托代理人寇艳,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原告在充分赔偿后获得保险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汤XX保险金合计 990582.3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汤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929 元,减半收取 7464.5 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 6750 元,原告汤XX负担 714.5 元。
原告汤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炼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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