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0日,顾X入职某时尚公司处,双方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4月9日止。顾X工资组成结构为基本工资1750元+岗位补贴150元+加班费+绩效工资(基础提成)+其他补贴。2021年4月1日,时尚公司要求将顾X工作地点从江夏调整到黄陂,2021年4月30日,双方因调整岗位发生纠纷,顾X未前往参加工作,2021年5月6日,顾X向时尚公司邮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拖欠疫情期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且单方调岗变更工作地点”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5月6日顾X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诉求。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触顾X后,了解到公司未经与顾X协商一致,单方通知将顾X从江夏调岗到黄陂,工作地点变化导致顾X上下班时间增加2-3小时,路费增加20多元,且公司对顾X没有任何工作时间和交通费、工资方面的补偿,公司的调岗属于不合理调岗,便指导顾X提出了被迫解除,后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410.33元。
理由:2021年5月6日,顾X向公司邮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拖欠疫情期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且单方调岗变更工作地点”等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关于公司对顾X进行调整工作地点的事情,虽属于公司的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是公司未能针对该次工作地点的调整搭配合理的工作时间调整及交通费补贴等措施,顾X因此提出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员:何X
裁判日期: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