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1648号
原告:张XX,女,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XX,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十堰XX,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XX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诉讼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耿明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