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0年8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
案件详情
唐X父母(唐X某与桂某)于1994年结婚,2011年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唐X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儿子唐X所有。因房屋尚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未办理过户登记,唐X及其母亲一直居住使用。2018年,徐X因与唐X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唐X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唐X不服上诉。
我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3. 诉讼费用由徐X承担。
案件结果
1. 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
2. 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二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唐X的权利产生于2016年,早于徐X的金钱债权(2018年);房屋系唐X居住用房,其名下无其他住房;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逃债务;抵押不禁止所有权转移约定。唐X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属能否对抗后发生的金钱债权执行。我们通过举证权利形成时间先后、房屋唯一居住功能、无恶意逃债等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权利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人,纠正了一审“抵押期间不能转移所有权”的错误认定,最终为客户保住唯一住房。
律师价值
精准运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以权利形成时间、居住属性、无恶意串通为突破口,成功排除强制执行,为客户保住价值数十万元的唯一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