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6年3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5年12月22日20时50分许,梁X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十堰市XX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梁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梁X归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调查认为其平时表现较好,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1.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2. 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梁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醉酒驾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策略不以无罪辩护为导向,而是围绕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宽情节展开。通过审前社会调查获取有利意见,成功说服法院对当事人适用缓刑,避免拘役实刑,最大限度减少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律师价值
把握危险驾驶罪缓刑适用条件,借助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避免实刑羁押,保住了职业与技术总监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