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八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建【2024】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子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代理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八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建【2024】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子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83 0277 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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