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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上海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民)初字第9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霍俊娟律师

案件详情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83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霍俊娟,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副总。


委托代理人饶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X,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下称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霍俊娟、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于2010年1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冲压车间冲压工作。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不再与原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5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已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放弃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1、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2698号裁决书,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2、劳动合同3份,旨在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最近的一份劳动合同是到2013年3月31日期满。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3、录音光盘1份,旨在证明原告于合同期满时向被告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予以婉拒,被告要求原告书面申请。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并认为书面申请是公司内部的制度要求。


4、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文本,旨在证明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但被告提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系被告错发,已经作废。


5、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两案原告系同一车间工作,判决书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注销了原告的指纹考勤,导致原告无法上班。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认为该判决书未生效,但对2013年4月1日注销指纹考勤予以确认。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发表了相应的质证意见:


1、2013年2月28日续签劳动合同通知,旨在证明被告愿意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未看到该通知的公告。被告表示该公告张贴于公司的门卫处、食堂、洗手间。


2、协调书和协议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存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3、告示、对反馈意见的答复,旨在证明嘉定区总工会等单位至公司调查罢工事件被告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薪资发生纠纷,不是罢工。


4、789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被告存在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原告没有按照公司要求递交书面申请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成,原告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5、原告考勤统计、2012年和2013年的薪资表,旨在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考勤表显示原告工作至2013年3月29日(3月30日、31日为休息日)。


6、照片一组,旨在证明区总工会参与了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公司确实与原告在内的员工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通知原告,原告没有参加会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查明如下基本事实: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0年1月7日,原告进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续签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约定原告月工资1450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动合同文本1份,合同载明:期限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冲压工、操作工、普工,基本工资是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告实际在被告处工作至2013年3月29日(3月30日、31日为休息日)。2013年4月1日,被告以原告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注销原告的指纹考勤。2013年7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950元。2013年9月14日,该会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2698号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间工资单显示,原告月平均工资2684.72元(其中包括加班工资853.13元)。


诉讼中,被告陈述,原告向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是同意的,被告将通知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张贴于公告栏内,但是原告不递交书面申请,也不来签字,原告工作到2013年3月29日,4月1日因原告没有续签合同,被告就注销了原告的指纹考勤,被告没有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文本提供给原告。原告陈述,被告于2013年3月给原告一份空白劳动合同,因为合同上写了固定期限,所以原告没有签字,原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要求原告提交书面申请,原告认为没有规定必须书面申请,之后被告一直没有答复原告,4月1日原告去被告处考勤时,发现指纹考勤已经被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应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于2010年1月起与被告公司先后签订3份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期满,被告于3月18日向原告提供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空白劳动合同文本,说明被告有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原告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得终止劳动关系。被告确认原告已向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递交书面申请。首先,相关法律未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其次,双方亦未约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原告必须向被告书面申请。因此,被告在确认原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原告未递交书面申请为由,终止双方间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虽然表示同意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却未向原告提供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文本,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已通知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于2013年4月1日以原告不愿意续签合同为由注销原告的指纹考勤、终止劳动关系。被告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负有向原告提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以便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原、被告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原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却于原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以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应得工资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410.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李XX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2013-12-17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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