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 X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编号:(2023) 粤 0105 民初 9228 号
-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X 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 X,委托诉讼代理人 X。
- 被告:X,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 立案时间:2023 年 4 月 26 日(原告起诉时间)。
二、案件事实
- 合同签订:2021 年 12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海珠区 XX 大厦,项目名称为 XX 旗舰店,工程总价款 XXX,明确了各阶段付款方式、工期 20 天(自图纸确认后计算),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工程变更及价款结算等条款,并将《项目工程预算表》作为合同附件。
- 工程实施:2022 年 1 月 3 日,双方确认工程设计图纸,次日原告进场开工。施工期间存在工程量及工程款增加情况,2022 年 1 月 23 日原告完成装修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 XXX,原告认为最终结算价款为 XXX,被告尚欠 XXX未付。
- 双方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不能作为依据,称原告未提供工程增减单、清单内容与事实不符、延误工期、工程质量有缺陷,且原告工作人员要求其直接支付材料款未在清单中扣减,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三、法院审理过程
- 委托鉴定:应原告申请,法院委托 XX公司对涉案工程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听取双方意见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 鉴定结论:可确定部分造价(不含税价)为 XXX;不可确定部分造价(不含税价)包含多种情况,各类造价金额不同,总计 XXX。鉴定费用 XXX由原告预交。
- 双方意见:原告对鉴定结论造价无异议,但认为遗漏项目,应按其提供的结算表为准;被告对鉴定结论造价评估无异议,但对部分项目有异议,称部分项目不存在或非原告施工。
四、法院判决结果
- 工程款及利息支付: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XXX,并自 2023 年 4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 鉴定费支付: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 XXX。
- 其他诉求处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迟延履行责任: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诉讼费用承担:本案受理费 XXX,由原告负担 XXX,被告负担 XXX。
-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需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五、判决日期
2024 年 X 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