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陶瓷行业资深烧成车间主任,自 2003 年入职关联陶瓷企业,连续工作超 21 年,2006 年转入案涉陶瓷公司任职,岗位稳定、薪酬较高。2024 年 10 月起,公司以生产线停窑为由,单独对委托人长期放假待岗,仅发放极低生活费,拒绝提供原劳动岗位与条件。委托人多次提出异议无果,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仲裁、诉讼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权益,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丁烁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法待岗认定、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人格混同等核心焦点梳理证据、精准抗辩,最终实现委托人主要诉求。
二、办案经过
1.
证据固定与事实梳理全面收集社保记录、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工资流水、工资条、微信沟通记录、待岗通知、异议函、被迫解除通知书等证据,厘清委托人入职、调岗、待岗、解除的完整时间线,证实公司针对性待岗、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安排年休假。
2.
3.
仲裁与诉讼策略制定
4.
· 确认两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突破关联公司时效抗辩;
· 论证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独安排委托人待岗,超出合理用工自主权,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
· 按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工资核算待岗首月工资差额,明确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与年限;
· 举证两家关联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业务、财务、用工高度混同,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1. 庭审精准抗辩针对公司 “经营自救、合法待岗、已预付经济补偿、已安排年休假” 等抗辩,逐一驳斥:待岗具有针对性、春节放假不能折抵法定年休假、预付补偿应依法抵扣、工资发放标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委托人合法诉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丁烁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委托人与阳光类陶瓷公司2003 年 12 月 1 日 —2006 年 12 月 14 日存在劳动关系;
2. 确认委托人与几何类陶瓷公司2006 年 12 月 15 日 —2025 年 4 月 4 日存在劳动关系;
3. 几何类陶瓷公司支付委托人2024 年 11 月工资差额、2025 年 3-4 月工资差额合计 23284.52 元;
4. 几何类陶瓷公司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金差额166956 元;
5. 几何类陶瓷公司支付委托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1687.65 元;
6. 阳光类陶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成功维护高薪老员工合法权益,明确企业混同用工责任、违法待岗认定、经济补偿金计算等裁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