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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获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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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丹X(化名),男,1997 年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 2025 年 3 月 9 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因案件复杂,未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案件,当事人面临超期羁押的风险。本所律师丁烁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羁押必要性开展专项辩护工作,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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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介入,全面阅卷接受委托后,丁烁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及主观认知,同步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同时向办案机关申请查阅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全面掌握侦查进度、证据体系及案件办理的时间节点,精准定位案件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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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研判,锁定辩护核心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针对案件 “无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 的客观事实,同时结合当事人的涉案情节、社会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研判认为当事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的法定条件,确定以 “羁押必要性审查 + 超期羁押救济” 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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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沟通,推动案件进展丁烁律师多次与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看守所等办案单位进行面对面、书面的专业沟通,提交《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丹X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案件超期羁押的法律风险、当事人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推动办案机关依法审查案件,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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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跟进,保障权利落地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律师全程跟进案件进度,及时向当事人及家属同步案件进展,解答法律疑问,安抚当事人情绪,确保辩护工作全程闭环,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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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结果

经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审查,采纳了丁烁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对当事人丹X作出释放决定,中山市看守所依法出具《释放证明书》,当事人成功获释,案件辩护取得圆满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与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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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经济类案件及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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