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XX市东*湖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12民初14609号
原告:XXXX**公*,住所地XX经*技术开发区神龙*道18号太子湖文XX。
法*代表人:罗*,执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
被告:徐X
被告:XXXX**公*,住所地湖北省XX市东*湖区振兴大道。
法*代表人:徐X。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湖北XX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湖北XX律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X向*告回购原告持有*钧***公*20%的股份并向*告支*股权*购款1000万*;2.判令被告徐X立即向*告支*投资回报XXX.8元(以1200万**基数,按年*12%,从2020年5月21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0日为XXX元;以1050万**基数,按年*12%,从2022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3年1月13日为48328.8元;以1000万**基数,按年*12%,从2023年1月14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为999452 元;2023年11月13日以后*投资回报以1000万**基数,按年*12%的标准计*至全*款项*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钧***公**上述第1、2项*讼请求承担连*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徐X、被告钧***公**同向*告支*违约金240万*,律师*12万*;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保全*险费*费*由二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公**》第七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XX***投资管***有*公**有*被告XXXX**公*20%的股权*支*股权*购款1000万*;
二、被告徐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XX***投资管***有*公***投资回报(以1200万**基数,按年*12%,从2020年5月21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0日为XXX元;以1050万**基数,按年*12%,从2022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3年1月13日为48328.8元;以1000万**基数,按年*12%,从2023年1月14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为999452 元;2023年11月13日以后*投资回报以1000万**基数,按年*12%的标准计*至全*款项*清之日止);
三、被告徐X、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告XX***投资管***有*公***律师*12万*;
四、驳回原告XX***投资管***有*公**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