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权属确权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土地权属作出认定
申请人称:2024年2月1日申请人就已经向被申请人送达土地确权申请材料,经申请人多次沟通及督促,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对申请人请求的土地权属作出认定,已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调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处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弃了确权申请为由不处理申请人的确权主张,不符合《调处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或其处理机关应当依据《调处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的权属纠纷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的复议主张,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确权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