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2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土地确权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权属认定。申请人称:2024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土地确权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转交给灵山县自然资源局该局于 2024年9月6日作出《受理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无权直接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需拟定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后将该申请转交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处理,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及时拟定建议书报被申请人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但灵山县自然资源局未报被申请人,径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告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明显错误且超越法定权限。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提出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