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行复〔2024】600号
申请人:永福县某某乡
负责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关凯元 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永福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权属确权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本机关通知补正后于2024年12月1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权属作出认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通过XXXX向被申请人寄达土地确权申请等相关材料,之后申请人多次催问被申请人处理情况,但发现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处理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实地调查、勘查等权属纠纷处理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处理其土地确权申请的行为件的全部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申请人进行土地确权,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符合权属纠纷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后再按照《调处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权属纠纷确权处理。但是,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对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进行了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的复议主张,本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确权申请并在法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