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政行复【2024】92号
申请人:某某县公馆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关凯元,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县公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镇长
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某某县。
申请人申请确认某某县公馆镇人民政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并责令某某县公馆镇政府监督公馆镇蛇地村委会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村务信息,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某某县公馆镇人民政府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某某县公馆镇人民政府立即监督公馆镇蛇地村委会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村务信息。
申请人称:如附后材料可证,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通过XXX送达了行政监督申请书。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既没有书面通知受理,更没有作出实质性处理。申请人多次催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说会处理,却已经超过60日的一般处理期限,又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显然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都有通话录音,如需查实,稍后再提交光盘。综上,被申请人不作为事实清楚。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反映的案涉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公布有关村务信息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监督申请书》后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就向公馆镇蛇地村委发出《公开村务信息责令书》公馆镇蛇地村委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县公馆镇蛇地村委蓝屋村申请公开事项的情况报告》后,被申请人也没有对报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向申请人和蛇地村委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所涉海堤田的具体范围,之后也未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某某县公馆镇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