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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市江*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鄂 0102 民初 602
原告:***,男, 1968 出生,汉族,住湖北 省 京 山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一般授权*理),湖北XX*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一般授权*理),湖北XX*务所律师。
被告:平*XX**公*,住所地湖北省武*市江*区中山*道 1628 号武*天地-企业中心 5 号大厦 17 7-27-37-4,12 12-1B12-212-312-412-5
负责人:林XX,总经*。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健康*险**公**续履行
与 我 签 订 的 XXX e 生 保 长 期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合 同:XXX920XXXXXXX)、平**定药品费*医疗保险合同(合号:XXX2920XXXXXXX)平**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合同(合同号:920XXXX070622
920XXXX301844);2.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给 付 我 医 疗 保 险 金350,321.28 ;3.本案诉讼费*健康*险**公**担。事实与:2022 8 8 日,我的妻子在健康*险**公**保平*为 我 投 保 XXX e 生 保 长 期 医 疗 保 险 ( 保 险 合 同 编:920XXXX210720)、平**定药品费*医疗保险(保险合:920XXXX210701)、平**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编:920XXXX210706),三份保险合同共计*纳保险费 1,925 元,保险合同于 2022 8 8 日生效。平* e 生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证续保期间 20 年,保证续保期间内赔付限额 8,000,000 元,保险期间内赔付限额:一般医疗保险金 2,000,000 元,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2,000,000 元,年*赔额 10,000 元。2023 8 月,一年*险期限届满*,三份保险合同正常*保。2023 8 11 日,原告续缴第二年*保险费*计 2,404 元。2023 8 12 日,我因肝脏疾病在华*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以下简*
同济医院)住院就诊,2023 8 21 日同济医院检查*诊我患肝细胞癌(透明*胞型,呈细梁*结构),后*同济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23 9 6 日出院。我在同济医院住院 25 天,累计*455,675.5 元,职工医保报销 100,780.34 元,个人现金**351,579.07 元,出院后*续在同济医院门诊部复诊,扣除医保报
销后,个人累计*金** 8,742.21 元,两项*计 360,321.28 元,扣除 10,000 元*赔额,健康*险**公****保险金 350,321.28元。2023 10 月,我提交同济医院的病历和*票,向*康*险- 2 -**公***赔付平* e 生保长期医疗保险合同项*保险金,健康*险**公** 2023 10 30 日作出《理赔通*书》,以我在投保前肺结节、肺大疱、血管*、肝功能*全、高*压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保险**公**承保决定为由,拒付解*并不退还保费(解*
单*:920XXXX270620920XXXX070622920XXXX1144920XXXX210621920XXXX182143929XXXX2142)我们双**间的保险合同合法**,健康*险**公**我在投保前肺结节、肺大疱、血管*、肝功能*全、高*压未如实告知,与事实不符,健康*险**公**拒付解*行为没有*实依据和**依据,现健康*险**公**经*取我 2 年*保费,却在我确诊重大疾病时*避保险理赔责任,严*损害我合法**,故诉至法*,望判如所请。

……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依照《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支*保险金 86,753.28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半收取 3,277.5 元,由原告许XX负担 2,465.5元,由被告平*XX**公**担 812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 2024-02-21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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