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市汉阳*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鄂 0105 民初 1449 号
原告:湖北XX**公*。住所地武*市汉阳*汉阳*道。
法*代表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该**公**工,特别*权*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该**公**工,特别*权*理。
被告:朱**,男,1989 年*生,汉族,住武*市武**建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湖北XX律师,特别*权*理。
第三人:武*XX***建筑工程**有*公*。住所地:武*市江*区和*大道 。
法*代表人:张XX,系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一般授权*理。
原告**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被告、XX**公***告返还保证金*民币 90 万*;2、判令由被告、XX**公*向*告支*货币占用金(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计*至款项*清之日止,其中:以保证金*民币 90 万**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算,暂计* 2023 年 10 月 13 日利*为人民币 11795.63 元);3、判令
由被告向*告支*协议违约金*民币 4500 元(90 万** 0.5%为4500 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原告为实现债权*收支*的合理费*。在本案审理过程*,原告**公***将XX**公**被告变更为第三人,撤销第 3
项*讼请求,并将第 1、2、4 项*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对履约保证金*能*期返还 85 万**金*损失和*期未返还原告赔偿支*资金*用费(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计*至款项*清之日止,其
中以保证金 85 万**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算,到实际清偿之日为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玲介绍认识,双***解*,被告于 2023 年 6月向*告表示自己有**承接到武*市黄*区特高XX租赁基地重大特型设备基地钢结构供应*制作工程**,双**就该项*达成**合意并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签订《居*合同》。合同中双**定由被告负责与建设单*对接该项*投标前的一切洽
谈*作,原告需配合被告提供建设单*考察所需的相**料,办公*点等事宜后,安*原告与发包**接去完善投标事宜;合同中双**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指定的XX**公***人民币100 万**为本项*的履约保证金,被告对此履约保证金*有
确保到期返还职责。2023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XX**公**于*证金*签订《保证金*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未中标且昌*公司* 2023 年 8 月 14 日前未向*告下达任**标通*,XX**公*需在 2023 年 8 月 14 日前全*退还保证金,如XX**公**按时*
还保证金,按 0.5%支*违约金。双***约定为:协商*调解*成*,可依法**告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同日,原告向****公***人民币 100 万**保证金,附言“特高*租赁基地重大特型设备基地钢结构供应*制作工程*约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告经*解*知特高*租赁基地重大特型设备基地钢结构供应*制作工程**并未实际进行,原告不断催告被告、昌*公司*还保证金*民币 100 万*,但是被告、XX**公**复推脱仅返还人民币 10 万*,截止至今,被告、XX**公*剩余*返
还保证金*民币 90 万*,原告迫于*奈,诉至贵院。原告认为,《居*合同》、《保证金*议书》均为双**实合意达成,且原告付款义务已然履行,双**介合同法*关*成*。现原告发现被告、XX**公*既无XX助原告取得涉案工程*承包,亦拒绝支*剩余*证金,其行为系合同违约,违背商*信用推脱拒绝支付保证金*行为,对原告的**公***造成*大压力,应*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支*的律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
为了实现债权*收的合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公**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 6482 元,由原告**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