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再 8 号
监督*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人):武*钢*工贸**有*公*。
法*代表人:汪**,该**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XX律师。
被申*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人):武*南*高*船舶工程**股份有*公*。
诉讼代表人:武*市XX**公*,该**公**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破产管*人工作人员。
被申*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人):武*南华**江*XX**公*。
诉讼代表人:湖北文**律师*务所,该**公**产管*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湖北文**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北文**律师*务所律师。
上海XX(以下简*浦*银行武*分行)向*审法*起诉请求:一、被告钢***公**还逾期贷款本金 500 万*、期内利* 39 万**罚息(以 500 万**本金按年**11.7%自2014年4月24日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钢***公**供质押的应*账款享有*先受偿权:三、被告江*XX、南华XX、汪**、戴**对被告钢***公*的全*偿付义务承担连*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律师***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法*判决:一、武*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XX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 500 万*、期内利* 39 万**罚息(以 500 万**本金按年** 11.7%自 2014 年 4 月 24 日起计*至本金*清之日止);二、武*XX造船**有*公*、武***高*船舶工程*份**有*公*、汪**对武*XX**公**上述债务在最高额 500 万***内承担连*保证责任;三、驳回上海***展银行**股份有*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依据《中华*民共和**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武*XX**公**偿。
钢***公*、汪**不服一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钢***公*、汪**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向*院递交撤回上诉申*书,以与上海XX达成***议为由,申*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二审裁定:准许**钢*工贸**有*公*、汪**撤回上诉。
钢***公***再审称:(一)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钢***公**张****公**权**追偿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2014)鄂**中民商初字第 00857 号判决主文*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2014)鄂**中民商初字第 00857 号判决主文**“本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依据《中华*民共和**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钢*工贸**有*公**偿”的表述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