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机关*北省武*市青山*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XX,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济南市,汉 族,初中文*程*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9月18日被武 汉市公**青山*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市青山*看守所。
辩护人周X,湖北XX律师。
湖北省武*市青山*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刑诉(2025)32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XX犯诈骗罪,于2025年2月7日向*院提起 公*,本院依法*成*议庭,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北省武*市青山*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XX出庭支*公*, 被告人葛XX及其辩护人周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葛XX*己没有**为不符*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仍以 承诺帮助被害人陈X及陈X亲友的四名子女办理红*城小学入学手 续为由,在武*市青山*青山XX附近茶馆、青山*XX、青山*联泰滨江*XX门口等地,以收取办事费*的方* 先后*次骗取了被害人陈X给付的现金*民币共计146000元。
2024年3月16日,被告人葛XX*自己没有**为不符*入 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仍以承诺帮助被害人杨XX 为其不符*红*城小学入学条件的一名子女办理红*城小学入学手 续为由,在武*市青山*联香域水*4栋1单XX,以收取办 事费*并通*微信收款的方*骗取了被害人杨XX人民币40000元。
2024年3月17日,被告人葛XX*自己没有**为不符*入 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况*,仍以承诺帮助被害人郑XX 为不符*红*城小学入学条件的一名孙*女办理红*城小学入学手 续为由,在武*市青山*武*三中北XX附近,以收取办事费*的方 式骗取了被害人郑XX现金40000元。
被告人葛XX骗取上述款项*,将款项*于**公***,实际未 按照被害人要求办理红*城小学入学事宜,经*害人多次催要至案 发仍未还款。
2024年9月18日,被告人葛XX被公**警抓获。2024年10 月23日及10月24日,被告人葛XX家*主动退赔被害人郑XX、 杨XX各人民币40000元;2025年1月6日被告人葛XX家*主动 退赔被害人陈X人民币146000元,取得了三位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 安*关*到案经*、破案经*,被害人陈X、郑XX、杨XX的报 案材料及陈*,身份信息材料,微信交易*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议书、谅解*,证人芦XX、谢XX 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X以非法*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 方*,多次骗取公*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的财产所有*, 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指控的罪名成*。归*后,被告人葛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 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 轻从*处罚的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葛XX坦白、如实供 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经*损失并取得谅解, 请求从*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事实及相***规定相 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葛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将 其置于*会监督*,没有*犯罪的危*,宣*缓刑对所居*的社区 亦没有*大不良影响,依法*以对其宣*缓刑。依照《中华*民共 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 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 款,以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民币二万*(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于*判决生 效后*日内缴纳。)
二 、扣押于***关*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机一部,依法*收, 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 或者直接向*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