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200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富庄镇永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蒋XX,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XX。
原告陈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不在调解书上载明案件事实):
一、陈X提出离婚,蒋XX同意离婚;
二、蒋XX、蒋XX跟随蒋XX生活,陈X自202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蒋XX抚养费1,000元、蒋XX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支付方式:由陈X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蒋XX、蒋XX的奶奶李X)在不影响蒋XX、蒋XX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陈X可随时探望蒋XX、蒋XX,蒋XX应当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150元,陈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