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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蒋XX离婚纠纷(含子女抚养、案件受理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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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由法院立案后主持调解,但也反映出家事纠纷 “司法调解” 的重要性。从社会治理视角看,可进一步推动家事调解前置,通过社区调解委员会、妇联、家事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在当事人起诉前介入调解,若达成协议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既减少诉讼案件数量,也让纠纷在更贴近当事人生活的场景中化解,更易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详情

原告:陈X,女,200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富庄镇永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蒋XX,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XX。

原告陈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不在调解书上载明案件事实):

一、陈X提出离婚,蒋XX同意离婚;

二、蒋XX、蒋XX跟随蒋XX生活,陈X自202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蒋XX抚养费1,000元、蒋XX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支付方式:由陈X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蒋XX、蒋XX的奶奶李X)在不影响蒋XX、蒋XX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陈X可随时探望蒋XX、蒋XX,蒋XX应当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150元,陈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5-04-16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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