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X,男。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拖欠劳务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 12.3 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2017 年秋,被告邀约原告为其在牙克石市新城区工程提供铺砖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剩余款项未结清,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某甲的委托后,郝静律师立即开展案件梳理工作,详细核实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务关系的形成过程、工程结算情况及欠条出具细节。针对案件核心诉求,律师重点收集并固定了被告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出具的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了欠款金额、形成原因及承诺还款的相关背景。
案件审理过程中,郝静律师围绕 “劳务关系成立、欠款事实明确、利息主张合法” 三个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提交欠条原件、原告施工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原告提供劳务、双方结算及被告欠款的完整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的答辩意见,重点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及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间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欠款 12.3 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被告最后出具欠条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起按 LPR 标准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法院予以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劳务费 12.3 万元,并以 12.3 万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4 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按 LPR 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 2760 元,减半收取计 1380 元,由被告某X负担。
